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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三集: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得备案
2025-04-304

引语

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特制作了系列宣传动画,用形象生动的形式带您了解《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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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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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可以不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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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文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九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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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背景

一是从备案目的来看,主要是为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二是从备案范围来看,仅限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乡主要路段、广场和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建设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并不要求所有类型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均要备案。三是从备案内容看,仅要求相对人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没有事前审核要件,不与系统检验、验收等挂钩,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四是从备案方式来看,除提供线下备案途径外,还部署基于互联网的备案平台,可选择线上备案,备案网址为:https://psvs.mp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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