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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二集:哪些区域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2025-04-259

引语

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特制作了系列宣传动画,用形象生动的形式带您了解《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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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区域、部位,以及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



1

概要

公共场所的哪些区域、部位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的义务。


2

涉及条文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条文背景

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越来越多违规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特别是宾馆、民宿、公共卫生间等私密场所尤为突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如何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中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一直是立法工作中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针对因违法安装带来的侵犯隐私问题,《条例》在认真研究国内外实践做法和地方立法规定基础上,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的区域、部位,主要包括: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起居场所,如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是为特定人群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起居场所,如学生宿舍房间内部,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是可能暴露个人身体私密部位的区域,如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上述分类无法涵盖的情形,作出了必要的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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