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特制作了系列宣传动画,用形象生动的形式带您了解《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解读:无关主体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概要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主体限定为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目的限定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禁止无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涉及条文
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九条第一款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条文背景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是否容易产生视频图像信息被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对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做了不同规定。
一是对第七条规定的存在较大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公共场所,坚持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并重,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的义务。同时,明确在这些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上述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二是对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等),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